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1]5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
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5年10月13日浦东新区管委会第213号文发布,根据2001年4月3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第55号文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通过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资产纽带关系,实行分层指导和监督。
浦东新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二)起草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促进新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组织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直接指导各委办局、区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委办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区直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级全资、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农口各镇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新区审计局委托新区农发局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城区各镇、街道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新区审计局委托城工委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