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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为投标人。
  参加新建小区物业管理投标的,应是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投标提交资料)
  申请投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1、投标申请报告;
  2、投标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现管物业情况、人员情况等;
  3、《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的内容),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数)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 (评委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由招标人从浦东新区建设局提供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委员的,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开标)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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