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在建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招标人。
第六条 (招标方式)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物业的地址、面积、对投标人的条件和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组织方式)
招标人可自行组建工作小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中,工作小组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物业管理及其他专业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回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提问。答疑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具有招标文件的同等效力。
第八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地址;
2、物业基本情况及其主要设施、设备等;
3、委托管理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4、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5、对编制投标书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6、投标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以及开标、评标的方法与程序;
7、应当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8、招标工作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人地址、电话。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备案和修改)
在正式实施招标工作前一周,招标文件应当报新区建设局备案。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浦东新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存储。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