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1]6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日
浦东新区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的物业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一)开发(规划)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在建、新建居住小区。
(二)凡居住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须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非居住物业或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原则)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建设局是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