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款所称对新增生产项目补贴,是指将新增生产项目所实现的增加值分别设立帐册单独核算,并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实施补贴。
第十七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款所称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是指该区经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范围;所称企业,须在该区内注册并具备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款所称交易市场,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市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所称独立核算企业,均须在场内交易,场内开票,并具备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款所称企业,是指连续三年内安置征地劳动力和待业人员达到安置人员规定比例的企业;所称职工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所称待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劳动手册,并且不属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款所称企业,不包括从事房产,以及主营卡拉OK、舞厅、弹子房、游戏机等国家限制发展项目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所称对高新技术新产品、中试产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成果转化项目和企业的补贴办法,均自其认定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所称对新办企业、大集团(大企业)地区总部、交易市场的补贴,除另有规定的外,均自其实现首次销售或营业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财税优惠规定。如出现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财税优惠规定的情况,择优给予支持,但不重复补贴。
第二十四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在注册地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法律和法规咨询业、餐饮业、旅店业、仓储业、旅游业,以及沐浴、理发、洗染、照相和誊印业等其他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