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二)条第十款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已取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住房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等相关文件;所称售房收入,是指销售本企业开发的存量商品房收入。
第八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款所称市场,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各类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所称独立核算企业,均须在场内交易,场内开票,并具备经营场所。
第九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款所称新上海商业城,是指东临崂山东路、南沿张扬路、西靠浦东南路、北至商城路范围内的由新上海商业城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商业城;所称世纪大道两侧规划区域,是指浦东南路至潍坊路之间世纪大道两侧经新区计划局批准的规划区域。
第十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所称企业,是指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航空货物仓储业务,并具有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仓储场所。
第十一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款所称企业,是指从事法律法规、鉴证、科技、货运代理、金融中介及投资咨询等服务,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企业;所称收入,是指从事上述中介、代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款所称重点旅游景点规划区域,由新区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款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并能单独核算主办上述经营活动所取得收入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并能单独核算上述经营活动所取得收入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展销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款所称改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已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十五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款所称大企业、大集团,是指年销售额一亿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