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7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01]5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附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新认定的新产品(其他新产品)及中试产品,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科委、市经委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的产品。
  第三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所称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指经市科委、市经委、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产品或项目。
  第四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企业,是指在“十五”期间经国家部、委、办或市高新技术认定办公室和新区科技局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七款所称比重不低于,包含本数;所称财政扶持意见,是指《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第六条 《意见》中扶持办法第(二)条第九款所称经济效益差,按《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加快危房、棚户、简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的决定》(沪浦管1996262号)中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