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实资产的审批、核销
1、新区国资办根据审计意见,对待核销不实资产提出处理意见,报新区国资委审批。
2、新区国资办根据新区国资委审批意见下达批复,并抄送新区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3、企业根据新区国资办批复,按规定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包括公益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涉及冲减实收资本的,不得低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办理有关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4、企业不实资产经批准核销后,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投资主体)要相应调整有关账务。
(四)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的处置
不实资产核销中的相关资产,是指按规定进入核销程序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权益资产。
新区国资办委托上海浦东产权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由新区国资办指定的单位)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上海浦东产权经纪事务所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变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经新区国资办批准核销的企业不实资产,由企业将核销的相关资产移交上海浦东产权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由新区国资办指定的单位)。
2、上海浦东产权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由新区国资办指定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益,通过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
3、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浦东产权经纪事务所(或其他由新区国资办指定的单位)制定,并报新区国资办、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四、企业申请核销不实资产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向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核销不实资产的申请;多元投资企业应附董事会对拟核销不实资产议案的决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申报时的会计报表。
3、不实资产的清单(附件二)、有关凭证、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4、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对核销不实资产申请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