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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计划局、审计局、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计划局、审计局、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01]5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新区计划局、审计局、财政局《关于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浦东新区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规范企业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具体情况,就浦东新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冲销所有者权益中有关审计、审批、核销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并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不实资产的定义
  专指企业因改制过程中由于宏观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的各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损失,且涉及冲销所有者权益的不实资产。
  三、不实资产核销程序
  (一)核销不实资产的申请、受理
  1、企业按产权关系向所属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申请。多元投资企业应先由企业董事会对拟核销不实资产的议案作出决议,再按产权关系向所属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投资主体)提出不实资产核销的申请。
  2、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报新区国资办受理。
  (二)不实资产的审计
  1、新区国资办受理后填写浦东新区企业不实资产审计转移单(附件一),将有关材料转送新区审计局。
  2、新区审计局收到材料后,负责对待核销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安排申请核销的企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必须按照新区审计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不实资产进行审计,并向新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3、新区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对待核销项目提出审计意见,转新区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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