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委办[2001]28号)


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公司,各街道、镇: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民政局、市社团管理局关于确认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0015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管理职责,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现就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区委各部、委、办;
  (二)区政府各委、办、局;
  (三)经区委、区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二、被授权作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
  (二)经区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
  (三)有具体机构或人员从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
  (四)经区委或区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方可作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除第一项所列业务主管单位外,授权下列组织为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浦东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妇女联合会、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浦东新区残疾人联合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