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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浦府[2001]17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沪府[2001]37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10月10日起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改革意识和大局意识,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以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为重要抓手,把坚持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把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监管结合起来,把提高工作效率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
  二、对不再审批的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停止审批,可分类采取登记、备案、合并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对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可采取事权下放、联合认定、告知承诺、核准、联合会审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四、对保留和完善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严格进行规范。每项审批事项都要公布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对有行政性收费行为的,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涉及若干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答复,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五、对市场主体准入试行告知与承诺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改革、实行“一门式”认定、联合年检等重点环节的改革,要精心组织,积极试点,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浦东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
  六、要严格控制设置新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或变相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方案》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实施《方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做到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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