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不得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厢、船舱和容器。
第二十七条 沿岸单位应设置垃圾箱(桶),或采用垃圾袋装化方式,并采取封闭、防蝇、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做好原始记录,并定期向新区环保部门报告,不得弄虚作假;
(二)污水产生量不得超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拆除、闲置或者需要改变排放方式及去向的,应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川杨河岸线两侧各30米范围为绿化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同时应向可能由此受到危害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向新区环保部门和新区河道办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河道办应当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公司等部门签订综合整治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整治任务,落实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综合整治责任书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新区环保市容局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以环保管理部门为主的水域和陆域联合执法体制,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案件移交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新区环保市容局在进行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时,应当听取新区河道办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新区环保市容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川杨河沿岸(包括支流)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