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油类等液态、半液态物资的输送管道必须无渗漏,防止跑、冒、滴、漏;
(五)装运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危险物品的船舶,必须封舱;
(六)垃圾应倒入指定的收集点或船舶。
第十七条 严禁各类船舶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货物底脚以及垃圾、粪便等有害污染物。
第十八条 冲洗码头、船舶甲板时,不得将垃圾等废弃物冲入水域。
第十九条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陆域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防治水污染的设施。
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川杨河各水厂取水口一公里范围内的水域,以及三甲港引水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新建、扩建、改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各有关水厂应在取水区域内设立取水标志。
三甲港引水区的具体范围,由新区环保市容局划定,并设立相应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区陆域进行农业生产的,不得使用有机氯农药和其他高残留农药。
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向川杨河倾倒失效农药。
第二十三条 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区域内不得新建畜禽场舍,原有畜禽场舍对水体有污染的,必须限期搬迁。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生活污水未接入污水管道处置的,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河道。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川杨河沿岸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尾矿、油脚、放射性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向水域排放粪便和倾倒垃圾,不得向水域丢弃动物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