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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失效]

  (三)负责组织实施川杨河沿岸农村地区的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的职责是:负责川杨河综合整治规划、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川杨河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川杨河综合整治资金,并对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川杨河沿岸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川杨河综合整治规划和综合整治责任书的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水域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川杨河沿岸不得设置新的码头。

  原有码头对水体有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对水体的影响。

  第十四条 码头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装卸、堆存对水源有污染的货物;
  (二)码头外沿应筑有防止雨污水流入川杨河的固定围堰;
  (三)码头前部6米范围内禁止堆存货物或建筑仓库、办公房等固定设施;
  (四)码头内必须建有厕所、垃圾箱、雨污水管道以及供船舶临时倾倒垃圾的容器,严禁垃圾和粪便等污染物向河体倾倒或排放;
  (五)禁止在河体内存放木排。

  第十五条 进入川杨河的船舶,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置生活垃圾存储容器;
  (二)机动船舶必须装置合格有效的油污水分离器、油污储存装置等防油污染装置。

  第十六条 船舶进入川杨河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停靠未经批准设置的码头进行作业;
  (二)停泊、作业不得损坏堤岸;
  (三)装卸货物时,船舶必须紧靠装卸码头,防止货物散落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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