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川杨河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川杨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浦东新区河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川杨河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协调川杨河管理和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对新区各有关职能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小区等单位执行有关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对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负责对沿岸单位的环境管理状况和综合整治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区河道办具体负责前款规定职责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新区环保市容局(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的审批,控制排污总量;
(二)负责对川杨河的水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分析;
(三)负责对居住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五)负责生活垃圾、粪便的管理工作和水面保洁工作,防治污染川杨河水体;
(六)负责组织实施川杨河沿岸城市地区的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制河道疏浚和水利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川杨河引清调水等工作。
第八条 浦东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新区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船舶造成的水体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码头设置的审核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拟定雨、污水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川杨河岸线土地使用规划;
(五)负责川杨河沿岸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以下简称“新区农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在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区域内使用农药、农膜、化肥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在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区域内的畜牧场舍及牲畜粪便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