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1]14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
浦东新区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川杨河水质,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川杨河主流及沿岸各纵深一公里范围为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区域。凡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区域内的有关水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与分段保护相结合;
(二)专业与公众管理相结合;
(三)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 成立浦东新区河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浦东新区整治河道污染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河道办”),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整治的协调工作。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对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新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工作。
新区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川杨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治水污染,改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