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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


  第十七条 岸线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所占用区域的防汛安全责任;专用岸段由使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发现水工程受损,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新区水务局报告。维修费用由岸段使用方负担。
  专用岸线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新区河道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委托管理所需的经费。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经规划论证后,应当向新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并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填堵镇管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当地镇政府、镇水利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堤防破堤施工或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新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新区水务局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新区水务局提出清障实施方案,并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新区水务局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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