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新区水务局会同新区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并报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区区管、镇管河道专业规划,由新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综合平衡,并报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涉及航道的,新区水务局应当事先征求新区建设局的意见。
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编制详细规划中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新区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新区区管、镇管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由新区水务局拟定,经新区计划局批准后实施;涉及航道的,应征求新区建设局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区水务局应当按照新区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区管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政府应当制定镇管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新区水务局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由新区建设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确权,其土地转让收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沿、跨河建设项目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的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经新区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沿、跨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或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驳岸、护坡、护坎、疏浚、绿化等)列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