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新区河道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对镇管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五)新区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新区水政所受新区水务局委托,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
(二)负责水行政取水许可及审批工作。
(三)负责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务行政性收费及受委托的事业性收费。
(四)负责协调水事纠纷,并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务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镇级水政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新区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对新区内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管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履行对镇管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职责。各镇水利机构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管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并接受新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新区水务局可将区管河道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第九条 区管河道和镇管河道的划分,由新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绿化带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护堤地。
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和堤基土质条件,可在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