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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水环境,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区管、镇管和市托管河道(包括园沟宅河、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河道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浦东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新区水务局”)是新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河道署”)和浦东新区水政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水政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分工和职责,做好新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区河道署受新区水务局委托,履行以下河道管理职责:

  (一)负责区管河道和市托管河道的整治、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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