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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和《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的通知


  二、参加部门
  依法对内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实施行政审批的本市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均为“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三、“并联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相应的登记须知,涉及告知承诺范围以外的前置审批项目,还应向申请人提供由各行政审批机关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和《并联审批申请书》。
  (二)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书》移送新区投资办,新区投资办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各有关行政审批机关。
  (三)各行政审批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并由新区投资办转登记主管机关。
  (四)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一定期限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通过新区投资办抄告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同时,告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四、并联审批的其他事项

  (一)“并联审批”中,各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核意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用于企业筹建和经营非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在取得行政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或正式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企业和投资者承担。
  (二)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时,应在提交的企业章程中明确表述以下内容:(1)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和正式批准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通过“并联审批”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认真执行“并联审批”办法。涉及由市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原来逐项进行串联审批的,现按“并联审批”办法执行。

  五、“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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