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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和《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的通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向注册登记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及供备案的附加材料。

  注册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登记造册转交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投资办”),由新区投资办负责分发有关审批机关。

  各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制作许可证件,转交新区投资办。

  新区投资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转至注册登记部门。

  四、注册登记部门发放执照

  在收到新区投资办转来的各有关审批机关许可证件复印件后,注册登记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和打照程序,并将营业执照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到新区投资办领取许可证件原件。

  注册登记部门在向申请人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后1周内,应将发照情况抄告新区投资办,由新区投资办转交相关审批部门。

  五、文件流转

  注册登记部门、新区投资办和各审批机关应指定专人做好文件交接和交接记录工作(见附件)。

  六、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工商局和新区政府委托工商浦东分局、新区投资办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审批机关参加,通报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周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企业设立、开业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二)专人负责制度
  各审批机关应明确告知承诺工作分管领导,选派业务精通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必需的办公设施。

  (三)信息反馈制度
  由工商浦东分局和新区投资办指派专人,了解告知承诺审批的办理情况,及时归纳信息报市工商局和新区政府。

  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是指在新区范围内,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依法需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制度。新区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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