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和《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和《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
为贯彻执行《关于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申请企业设立或者开业时,涉及《意见》附件中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且属于新区有关行政审批机关(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但附件中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在基本建设相关审批程序中办理的除外。
第一批试点范围:(1)种子经营许可证;(2)科技经营证书;(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4)消防审批:生产性企业丙类以下厂房;非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企业;(5)环保审批:皮革制品件生产企业;服装和饰品生产企业;通讯器材、电子示波器、电子显示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组装生产企业;非化学易燃易爆品仓储企业。
二、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审批机关将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公章后,送至工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以下称“注册登记部门”),由其代发给申请人。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留作审批机关作为表示同意、认可或者颁发许可证件的凭据;一份交注册登记部门。
承诺方为申请人。承诺必须由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的,必须附交委托书。
三、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注册登记部门提出企业设立、开业申请时,受理工作人员除发放企业登记申请表格外,对涉及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还应向申请人发放由有关审批机关制定的告知承诺文书,并进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