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在浦东新一轮开发开放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的规划管理和工作程序,促进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经浦东新区规划委员会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结合市政府批准的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是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工作。在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积极性。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实施建设;经新区计划局委托授权的职能部门,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一定的审批权,在项目审批的各阶段,不得违反规划,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参数。
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发建设及管理中,若涉及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应由上海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如浦东新区结构性规划、城市干道规划的调整及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等),必须遵循“一口对上”的原则,由新区计划局统一向市规划局办理报批手续。新区计划局应对各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二、为了避免土地开发的分散、零星、无序状态,各单位必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按整街坊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开发,以确保浦东新区城市建设的完整性和景观环境的和谐。
三、各大开发公司、街镇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根据上海市总体规划和浦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