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安全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定时检查、定期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安全状况,并将检查、分析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安全机构和安全员)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职工安全教育)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向从事化学危险物品作业的职工提供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以及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书面材料。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作业的职工,应当接受企业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协会应当为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新区经贸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者,由新区经贸局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