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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统称“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注册登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企业“锅、容、管、特”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的安全职责)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企业选址)

  严格控制在外环线以内和国际机场、区级旅游观光景点、三星级以上宾馆、饮用水取水口、重要交通干线、市和区级医院及学校、重要电力设施所在地、居民居住密集地区(5000户居民以上)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其他地域内新建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有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制订限期转产或搬迁计划,并报新区经贸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生产目录)

  在浦东新区地域内禁止生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禁止和限制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目录》中所列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 (基建项目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应当向新区经贸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说明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评价;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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