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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3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1]2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新区经贸局”)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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