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发展基金由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监事会,负责批准基金年度计划,并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科技发展基金由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理事会,负责制定或审定基金及其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基金年度支出计划安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基金支持的产业方向和重点项目,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是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基金年度支出计划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理事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运作情况。
科技发展基金账户设在新区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审批权限及原则)
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批投资类资金、企业开发机构资助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超过80万元的项目,科技专项资金(包括种子资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贴息超过50万元的项目。其他项目的审批,基金理事会授权有关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理事会审批项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基金用款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负责报送基金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送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据以拨款。
第八条 (监督检查)
科技发展基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年度审计)
基金理事会于每年年初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科技发展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监事会。
第十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操作部门,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