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推动浦东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科技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九五”期末科技发展基金结余款;
(二)“十五”期间新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基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作用的科技项目,经国家、市、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科技发展基金在其科研、中试、转化等环节,实行重点扶持。
第四条 (资金划分)
科技发展基金划分为以下专项资金:
(一)风险投资资金;
(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一次性资助资金;
(三)科技创业人才的资助资金;
(四)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资金(包括中科院种子资金);
(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六)信息化项目专项资助资金;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担保代偿资金;
(八)基金管理办公室经费及基金管理费;
(九)经理事会批准的促进新区科技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