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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浦东新区农村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社会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浦东新区农村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社会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浦东新区农村教育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浦东新区农村教育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全国与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力度,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改变农村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努力推进农村基础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农村人口素质,现就“十五”期间进一步发展浦东新区农村教育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教育管理体制

  (一)农村基础教育实行以镇政府为主、区政府积极扶植的分级管理体制。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区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推动农村教育加快发展。
  (二)各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的重要性,确保做到“四个优先”: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投入;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和制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优先考虑教育设施布局,保证落实学校和其他各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优先建设;在改善职工住房、医疗等方面待遇时,确保落实教师待遇。
  (三)建立发展农村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镇抓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政工作。要把教育工作列入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主要领导干部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各镇政府要充实和加强镇教育委员会的力量,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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