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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在收到督导报告30天内,将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督导室。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60天内向督导室申请复查。督导室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30天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督导室应当定期向区政府、社会发展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不定期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应报区政府审查。

  第二十一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区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此项工作由督导室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督导室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学校实行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
  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是指从教育发展的阶段性和递进性、教育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出发组织的督导评估活动,旨在促进履行教育职责的有关单位主动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督导室还应相应建立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学校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制度,各单位应在年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自评报告交督导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蒙骗督导室和督学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及向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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