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本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进行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本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五)会同社会发展局组织协调本区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本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政府与社会发展局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八)履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督导室工作的业务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作为专项经费拨给,专款专用。
第七条 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
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区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轮值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区政府聘任。轮值督学由社会发展局人事部门从担任现职的中小(幼)校(园)长中安排。
专职督学主要从优秀校长、书记和教育机关干部中遴选,以保证履行教育督导应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七年以上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经历,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工作和研究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九条 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区政府颁发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的督学证书。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区政府与社会发展局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