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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教育督导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浦东新区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1996年11月20日浦东新区管委会发布2001年12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为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是区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督导室代表区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区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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