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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年度审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年度审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01]24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联合审检办公室关于《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年度审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年度审检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年度审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企业年检、审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确定的联合审检范围包括下列企业:

  (一)凡在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在原工商浦东分局所属一、二、三分局和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以及张江高科技园区注册登记,并且持有下列许可证件的企业:
  1、工商浦东分局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市场登记证》;
  2、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颁发的《科技经营证书》;
  3、浦东新区建设局颁发的《道路货运代理许可证》、《内河装卸许可证》、《社会收费停车场(库)许可证》、《监理企业资质(丙级)证书》;
  4、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5、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经贸局”)颁发的《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外高桥保税区和张江高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仍按原管辖方式进行审检。

  第三条 浦东新区企业联合审检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联检办”)由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经贸局、社发局、科技局、建设局、信息办、投资办、物价管理等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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