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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关于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政务公开内容调整的通知

  一、不再审批的事项

  (一)备案的事项

  事项名称:

  1、备案所需要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2、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应明确办事时限
  3、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4、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5、监督渠道

  (二)转由行业协会或其他专业评定机构等组织管理的事项

  事项名称:

  1、受理的行业协会或专业评定机构
  2、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3、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4、监督渠道

  (三)不再初审转由市级部门直接审批的事项

  1、受理的部门
  2、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3、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四)合并审批的事项

  部门合并的事项

  主办部门

  事项名称:

  1、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2、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3、办事依据(包括文号、名称)
  4、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文号、每项收费的具体标准;不收费的在告知单上注明不收费)
  5、办事程序(承办、审核、审批及相关办事部门的操作程序)
  6、办事时限(有法定时限的公开法定时限,没有的要自定时限;审改方案已明确的,以审改方案规定的时限为准;并注明超出时限视作同意)
  7、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8、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9、监督渠道

  被合并事项的部门

  事项名称:

  告知合并后的主办部门
  事项合并的事项,格式同部门合并的事项。

  (五)其他不再审批的事项
  应告知事项名称,但不再制作告知单。

  二、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

  (一)事权下放的事项
  格式同部门合并的事项。

  (二)联合认定的事项
  由主办部门告知,格式同部门合并的事项。

  (三)告知承诺的事项

  事项名称:
  1、告知承诺书
  2、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3、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4、监督渠道
  5、流程(由工商部门统一发放、受理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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