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一)依法监察的原则
要依据
《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二)服务大局的原则
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浦东开发开放大局,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有效地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工作在推进浦东开发建设事业中的职能作用。
(三)优质高效的原则
要把行政监察工作有效地纳入政府行政工作,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标本兼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工作实效,不断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依靠群众的原则
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机构的主导作用,发挥群众监督的基础作用,积极引导和切实提高社会监督的实效。
(五)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要严明政纪和法纪,依法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责任,提高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加强教育,预防在前,构筑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律防线。对犯错误的同志,要启发其认识所犯错误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及时改正错误。
四、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机构
要充分发挥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监察委”)的作用。区委、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选拔高素质的干部充实到监察工作第一线。区政府党组每年要听取新区监察委的工作汇报,加强指导和协调。
要建立健全新区政府各职能局的行政监察机构。根据
《行政监察法》第
8条规定,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财政局、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设立监察室,并配备与其所承担的监察任务相适应的监察干部,专职从事监察工作;未设立监察室的职能局也应配备兼职干部从事监察工作。各职能局监察室可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和监察职能;未设立监察室的职能局,应明确承担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