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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社会发展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学校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做到每天巡视校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三)学校应把安全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学生禁毒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作为学校一项主要的常规教育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会学生掌握一定的防范技巧。

  (四)学校要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及时疏解学生的心理障碍,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从根本上预防突发事件。

  (五)学校校长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在工作中自觉为学生的安全着想。

  (六)学校要利用家长会对家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学生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安全。

  (七)学校卫生保健室应详细做好学生的健康登记卡,了解有特殊病情的学生,并同班主任和体育教师经常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疾病预防工作。

  (八)学校应建立教师课间视导规章制度,教师应加强课间视导工作,指导学生安全休息。

  (九)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及有损身心健康的事故。

  (十)学校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时,不得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十一)学校不得向学生提供“三无产品”;自办食堂的学校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必须向持有特种许可证的单位订购学生营养餐,必须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

  (十二)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各街道、镇、学校应制定学生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新区青保办要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正确处理各种学生安全事故。

  (二)学校要制订多套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对策。

  (三)各街道、镇要协助学校调解各类校园伤害事故。

  (四)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青少年保护部门。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内容;督导室要将安全工作列入督导内容,开展专项督导;青保办要将安全工作列入青保工作的内容,加强安全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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