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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社会发展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3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社会发展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01]8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的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保护青少年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为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的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确保学生的安全是各级政府和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和学校要明确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相应组织和责任人,增强依法保护青少年的意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要求,保障学生在学校内一切活动的安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学校安全工作是指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包括教育教学设施、教学实验、课间休息的安全;饮食、交通的安全;体育竞赛、劳动实习、卫生保健的安全等。

  (一)学校应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不得让学生在危险的教室内上课及活动;对学校内的教育教学设施(体育器具、实验用品、教室、走廊、楼梯、电器)以及校园施工等,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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