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浦东分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公安浦东分局《关于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公安部发布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第61号部长令,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浦东新区为上海市宣传贯彻《规定》的试点区之一,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新区政府已同意成立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公安浦东分局、经贸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宣传部、城工委、农发局、社发局、建设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公司、金桥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督促、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浦东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方法、步骤和内容
此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组织发动,广泛宣传。
1、新区防火委办公室向区政府专题汇报宣传贯彻《规定》的有关工作;
2、利用报纸、电视或互联网公告《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召开由新区各有关委、办、局、街道、镇、开发小区、派出所(警察署)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部署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申报表》填报方法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