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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实事项目建设计划经新区政府批准,以新区政府名义下达。
  新区重大办会同责任单位,根据新区政府下达的计划和市政府实事项目中涉及新区的项目内容,编制实事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

  第九条 责任单位要根据新区重大办下达的实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向新区重大办报告月度、半年度、全年度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需要办理基建审批程序的项目,责任单位在立项时应与相关审批部门充分沟通,并在新区政府下达实事项目计划后及时备齐申报材料,办理报批手续。审批部门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批复。

  第十条 实事项目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做到当年实施,当年完成。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责任单位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并报新区重大办备案。调整计划未得到批准前,实事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实事项目实行中途检查督办制度。新区重大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实事项目进行中途检查和督办。

  第十二条 实事项目完成后,由新区重大办和责任单位共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决算资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事项目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新区财力投资的实事项目,应纳入财政预算,并在资金安排上应优先给予保证。对多渠道筹资的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应确保资金的落实。

  第十五条 对市政府下达新区的实事项目的财力投资部分,应纳入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新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财力投资的实事项目资金的落实,按照经批准的实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进度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新区政府对实事项目要进行年度总结和考核,对完成情况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计划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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