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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实事项目实施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政府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要求,为保障新区实事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强实事项目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新区确定的实事项目和由新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第三条 实事项目的立项,要切实贯彻实事工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通过实事项目的实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不断提高浦东新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四条 新区实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新区实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和总体协调。
  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办”)负责对实事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和服务。
  新区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实事项目规划、计划和财力资金的落实和监督。
  承担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新区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新区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实事项目计划。
  要严格执行年度实事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申报的项目材料必须完整、详细,有明确的建设内容、资金计划及进度安排。
  责任单位在申报市政府实事项目前,必须征得新区政府办公室和重大办的同意。

  第七条 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新区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实事项目进行会审,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上报新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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