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补助费的用途和管理
(一)集中统筹补助费
1、用途和标准
(1)对退休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及家庭病床个人自负医疗费(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2)对工作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3)对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其个人自负医疗费另外再给予酌情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2、管理和监督
由新区医保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监督。
3、补助的程序
(1)职工发生属于集中统筹补助范围的费用,由职工填写《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个人申报表》,并附医疗费原始收据,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2)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填写《浦东新区公务员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汇总表》(浦医保补助1号表)、《浦东新区公务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汇总表》(浦医保补助2号表)、《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支付凭证》等相关表格(另发),于每月1日至10日向新区医保办申请结算。新区医保办按照规定审核后支付补助经费,并将使用经费每季度报新区财政局核算。
(二)单位补助费
1、用途和标准
(1)以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0.5%的部分参加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以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1.5%的部分参加新区总工会组织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2、管理
由各单位集中组织参加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按照沪工总保(2001)60号、61号文件精神执行;参加新区总工会组织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的,其具体操作办法由新区总工会另行制定。
六、其他
(一)属于本试行意见对象的单位必须先填写《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登记表》,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其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方可享受相关的医疗补助。
(二)已参加市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退休人员,实施集中统筹补助的有关事项按照沪医保(2001)115号文件执行。即先由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行给付,再由集中统筹经费进行给付;两项补助费用大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的,按照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