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5号)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1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起始时间
在本区范围内,下列对象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后,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补助: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对象享受本试行意见医疗补助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
二、医疗补助的形式
采取单位补助和区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
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其中,单位补助费为2%,集中统筹补助费为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符合第一条规定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每年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人事局核定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和享受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数额。
单位补助费由新区财政局核拨;集中统筹补助费由新区财政局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直接核拨到新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医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