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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市农委《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占用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属于非耕农用地,应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分别为:45元/平方米(每亩3万元)、27元/平方米(每亩1.8万元)、90元/平方米(每亩6万元)。
  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础金后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蔬菜保护区和蔬菜非保护区的地域划分范围由市计委、市农委、市土地管理、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在未重新划定前执行原划定范围。1993年起,经市计委批准的新增市属常年菜田应纳入现在的蔬菜保护区范围内。

  三、土地复垦费

  征收范围: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或非耕农用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征收标准:

  破坏耕地的,复垦费为15元/平方米(每亩1万元);破坏非耕农用地的,复垦费为7.5元/平方米(每亩0.5万元)。

  四、土地闲置费

  征收范围:

  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未按时开发建设、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 费。

  征收标准:

  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地段等级标准、用地性质等因素划定土地闲置费标准。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按12元/年·平方米、内环线外环线之间的按8元/年·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按4元/年·平方米标准征收。属工业项目用地的减半征收。
  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

  六、上述收费项目征收后,即停止征收现有的垦复基金、菜地建设基金和耕地有偿置换费。

  七、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属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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