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浦东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浦府[2002]15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沪府[2002]69号),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7月20日起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立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在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政府职能强化、弱化、转化的关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充分体现政府服务理念、管理方式、行政形象的创新。
二、对《方案》确定不再审批的事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对采用转备案、改为内部征求意见等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
三、对《方案》确定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要积极与市级相关部门协商、衔接并予以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理顺工作关系,落实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四、对《方案》确定的保留和完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规范运作,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有行政性收费行为的,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对扩大试行告知承诺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试行直接登记方式、基本建设项目试行简易审批程序、公共资源配置类审批事项实行招标拍卖方式、重点开发小区管理制度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大胆试点,及时总结,不断完善,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制约机制。
六、各部门要积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推进浦东新区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组建、引进、整合工作,进一步培育、健全浦东新区的市场服务体系。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审批网络平台的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网络化,增强行政效能的监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