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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奖励在影视、娱乐、出版、演艺、会展、中小学艺术特色教育等领域作出贡献的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七)奖励在新区文化领域作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创作人才和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奖项、新区区级奖项的各类文艺作品(包括群众文化作品)。
  (八)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经费以及课题调研等费用。
  (九)有利于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基金监事会,负责批准基金年度计划,并对基金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设立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安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项目审批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基金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月向理事会成员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
  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按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填报基金用款申请表。公益性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用款进度、受款单位银行帐号和其他有关材料。
  基金资助、补助、奖励项目,应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报基金理事会审批。专项拨款应经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机构核价后审批。
  凡纳入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设备、服务等项目,应按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新区财政局根据基金理事会的审批决定,按用款进度拨款至受款单位。

  第七条 (监督检查)
  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按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年度审计)
  基金理事会授权新区财政局于下一年度初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基金理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 (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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