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2]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3月12日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设立)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十五”期间,为了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文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支持和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基金。
基金帐户设在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区财政安排的精神文明专项经费。
(二)“九五”期末新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包括东方明珠归还借款金额)。
(三)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拨款。
(四)新区宣传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对文化企事业单位扶持额后的余额部分。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和资助等。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专项经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宣传、文化方面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专项)的拨款和借款,重点为区级文化馆、社区文化中心、电影院、图书发行网点、图书馆。
专项拨款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控制在200万元以下。
(三)宣传、文化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专项贷款贴息。
(四)新区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专项补贴以及对新区举办的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资助。
(五)对新区的文化艺术作品出版、演出和摄制的资助;对出版专业学术著作、优秀图书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