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模在50-8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二)规模在81-1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三)规模在101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六条 (运营经费补贴原则及标准)
根据核定的床位数内所收养的老人数,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经费补贴。
每收养一位户籍在新区的老人每月给予100元运营经费补贴。
第七条 (运营经费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
(一)床位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
(二)收养户籍在新区的老人数,应占全部收养老人数的80%以上;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开办经费补贴申请)
社会办养老机构凭设置批准书,可向新区福企所提出开办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并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运营经费补贴申请)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向新区福企所提出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并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条 (开办、运营经费审批)
新区社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同意的,由新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不予同意的,由新区福企所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补贴情况统计)
新区福企所每季度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新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补贴协议与中止)
对同意给予资金补贴的,双方可以签订补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新区社发局有权中止补贴,必要时可以追回补贴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
(三)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度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或者业务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