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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2]7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5日

  浦东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及个人举办养老机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沪府办发200134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经上海市民政局或者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下简称“新区社发局”)批准执业,在浦东新区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新区社发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是浦东新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的主管部门。新区社发局所属的浦东新区福利企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区福企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贴经费来源和调整)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资金补贴来源于新区政府财政资金,其由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份组成。
  新区政府可根据本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情况调整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开办经费补贴标准)
  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创立的规模给予开办经费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指定用于购买炊具、康复器材、文娱器材等为养老服务的设施。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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