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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7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2]8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5月17日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浦东新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十五”期间,浦东新区将软件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通过大力推进以浦东软件园为核心的各类软件专业生产基地、孵化器以及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做大做强浦东软件产业。

  二、支持和促进浦东软件技术增值服务平台建设。新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建立浦东软件技术增值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包括宽带通讯网络、软件构件库、中间件库、集成电路协同设计平台、软件出口服务系统、评测与检测系统、培训与信息服务系统等。
  服务平台建成后,新区所有软件企业可以通过访问该平台,享受便利、优质的通讯和技术支撑服务。区政府对软件企业使用服务平台的通讯和服务费用给予30%的补贴。

  三、支持软件产业基地的招商引资,加快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对入驻浦东(1+3)软件园的企业,在2003年3月之前继续实施房租补贴。对重点发展的软件产业基地,安排后期发展用地;软件产业基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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